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取消审批] 审批调整——国发[2014]50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二、上述企业下属二级(含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的财产损失,由其二级分支机构将财产损失的有关资料上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由二级分支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按照国税发[2009]88号文件印发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审批。 三、上述企业下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总局将另行发文明确。企业二级以下(不含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由二级分支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核后发文明确并报总局备案。对不在总局及省级税务机关文件中明确的名单内的分支机构,不得作为所属企业的分支机构管理。 后续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