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57号 2010-04-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二)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三)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高新技术企业减低税率优惠属于变更适用条件的延续政策而未列入过渡政策,因此,凡居民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2007年度及以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2008年及以后年度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2008年起不得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不适用《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过渡税率,而应自2008年度起适用25%的法定税率。 二、关于居民企业总分机构的过渡期税率执行问题 张 伟——关于税收优叠加享受的解决(A107040第28行) 分析:M公司当年利润为3700万元,其中技术转让所得500万元免税,填报在A10704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第34行,减免所得500万元,同时35行填报100万元,最终该公司应纳岁所得额为3100万元,由于该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所以A107040第2行高新技术优惠金额需要填报3100万*10%=310(万元),但是如果这样填报,就出问题了,因为国税函【2010】157号文件明确规定,减半征收是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按照上述填报就是将100万元的减半征收按照15%的税率减半了。 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A107040第28行减: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采取了专门一行将多享受的优惠金额反向加回来的办法来实现。即:该公司200万元减半征收,应该按照25%减半征收,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而按照15%减半征收只缴纳15万元,两者相差10万元,在这里要加回来。该公司最终减免所得税优惠金额为310万减去10万元,等于300万元。 类似的还有,高新+软件等凡是有减半征收的项目,例外情形是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