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工商分局,各区县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张江数字出版基地: 为了更好的支持、鼓励和引导本市数字出版行业的健康发展,现对本市从事数字出版业务的经营主体工商登记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数字出版的范围 本意见所称的数字出版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数字作品的制作、集成; (二)数字作品的存储管理; (三)数字作品的传播; (四)数字出版物的销售; (五)与数字出版相关的技术和咨询服务; (六)与数字出版相关的软硬件的研发和销售; (七)数字内容与教具、文具、玩具等生产的结合。 二、数字出版经营主体的工商登记 (一)数字出版经营主体的组织形式 本市拟从事数字出版业务的申请人可以向工商部门提出申请,以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多种组织形式从事数字出版经营。 (二)数字出版经营主体的名称 属于出版单位的从事数字出版业务的经营主体,可以直接使用“数字出版”作为行业表述,如上海??数字出版有限公司;不属于出版单位的从事数字出版业务的经营主体,“数字出版”只能作为行业限定词,不得单独使用,必须同时加上所属行业,如上海??数字出版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数字出版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等。 (三)数字出版经营主体的经营范围 1.数字出版经营主体从事本意见规定的数字出版业务的,其从事的业务与经营范围表述对应关系如下:
2.数字出版经营主体从事数字作品传播或者数字出版物销售的,应当取得相应的前置许可。 三、工作要求 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市新闻出版局要坚持鼓励数字出版行业发展的原则,关注数字出版经营主体的经营状况,建立多层次的沟通协调机制。 随着数字技术发展,申请人从事超出本意见所列范围但又与数字出版密切相关的新兴数字出版行业的工商登记办法,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另行研究处理。 四、实施 本意见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共同制定和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oo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