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做好2009年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工作的通知 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的意见》(组通字[2008]46号)和《财政部关于编报2009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的通知》(财企[2008]233号),2009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继续安排资金,对困难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给予专项补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困难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给予补助,是中央关心离休干部、维护社会稳定和支持企业改革的重要措施。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有关中央企业应予充分重视,认真履行职责,精心组织,根据有关规定真实、完整、按期报送申请材料。
二、申请2009年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的企业须具备的条件及补助标准
(二)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标准
三、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的申报 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申报材料由其集团公司(总公司)审核汇总,并按《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304号)有关要求,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录入“2009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系统”软件,于2009年9月30日之前将汇总申请材料并附电子数据光盘报送财政部企业司。 中央企业录入“2009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系统”前,应下载“2009年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参数”。下载地址为:http://www.mof.gov.cn/qiyesi/中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专题。 四、为与2010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工作相衔接,在“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申请表”中须同时填报2010年预算申请数据。2010年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范围、标准与2009年一致,其中离休干部人数以2009年8月底统计数据为准,如人员变动须附文字说明。 五、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负责按规定审核确认享受中央财政医药费补助的离休干部情况,凡虚报冒领或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的,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处罚。 联系电话:财政部企业司 685528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