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9]68号 2009.8.31 税屋提示——依据财税[2013]8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本法规自2013年1月1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二、对期货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以及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期货保障基金公司根据《暂行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四、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根据《暂行办法》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中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部分,允许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五、对期货保障基金公司新设立的资金账簿、期货保障基金参加被处置期货公司的财产清算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期货保障基金以自有财产和接受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等免征印花税。对上述应税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六、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 对期货保障基金公司在2008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从以后应缴纳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