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交通厅(局)、发展改革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为做好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财政部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中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中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中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新增的成品油消费税收入中安排的,用于补助地方开展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含在二级公路上的隧道、桥梁,下同)收费工作的专项资金。补助资金每年定额安排260亿元。 第三条 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实行专项转移支付。按照"先撤先补、多撤多补、不撤不补"的原则,补助资金每年全额分配各地,实行包干补助。未取消收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予补助,其补助资金在取消收费的省份间分配。 第四条 中央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的实施情况和相应的补助标准对各地进行补助。各地应相应建立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配套资金,与中央核拨的补助资金统筹安排使用,按照与银行签订的协议及时偿还债务,确保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工作稳步、有序开展。
第二章 补助资金的分配办法和支出范围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的实施情况以及其提交的债务余额及专项审计报告、还贷协议等有关材料,制定补助资金年度分配方案,并由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通知相关省级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七条 根据资金分配办法不同,补助资金可分为“偿还债务阶段”和“未来发展阶段”,具体分配办法如下:
2.某省份当年补助资金=当年全国补助资金总额(不含特殊地区)×该省份当年综合分配系数÷当年分配补助资金的所有省份综合分配系数之和。
某省份累计取消收费里程比例=该省份累计取消收费里程÷该省份应取消的收费公路里程合计;若该省份是一次性全部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该系数为1。
(二)未来发展阶段。
第八条 补助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第三章 补助资金的下达和使用 第十条 省级以下补助资金的预算管理方式由省级财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资金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要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使用,当年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有关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应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汇总上一年度补助资金收支和结余情况,于每年4月底前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财政部将会同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对各地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情况和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或重点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虚报数据、截留挪用补助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将相应扣减或取消其下一年度补助资金,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考虑到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海南省和西藏自治区的特殊情况,中央从补助资金中对上述五省(区、市)适当安排补助,具体分配原则由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另行确定,资金拨付及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