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议定书和谅解备忘录,已于2009年7月15日由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力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经济财政司司长谭伯源分别代表内地和澳门在澳门正式签署。该议定书还有待双方完成各自所需法律程序后生效执行。现将该议定书和谅解备忘录文本印发给你们,请做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 附件?? 《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 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为修订2003年12月27日在澳门签订的《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达成协议如下: 第二条 取消《安排》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下列规定替代: 第三条 取消《安排》第五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用下列规定替代: 第四条 取消《安排》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下列规定替代: 第五条 取消《安排》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下列规定替代: 第六条 取消《安排》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下列规定替代: 第七条 二、取消《安排》第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用下列规定替代: 第八条 《安排》第二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第九条 本安排并不妨碍一方行使其关于防止规避税收(不论是否称为“规避税收”)的法律及措施的权利,但以其不导致税收与本安排冲突为限。“ 二、《安排》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顺延为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应随《安排》长期有效。 下列代表,经正式授权,已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为证。 本议定书于2009年7月15日在澳门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写成。 国家税务总局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 谅解备忘录 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为执行《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达成谅解如下: 二、关于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属于在议定书执行之日以前期间取得的所得,应适用《安排》的相关规定,不适用《议定书》规定的税率。? 三、关于财产收益条款。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属于在议定书执行之日以前期间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应适用《安排》的相关规定,不受《议定书》的影响。? 四、关于消除双重征税方法条款。澳门认为,对根据《安排》已缴内地税收抵免澳门税收或豁免征收的申请,必须在收益所属年度之后的两年内提出。内地认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已缴澳门税收抵免内地税收或豁免征收的申请,应在缴纳税款之日后的三年内提出。 本谅解备忘录于2009年7月15日在澳门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写成。 国家税务总局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