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2010年工作部署,2010年财政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着力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推进财税制度改革,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三农”、教育、科技、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节能减排以及欠发达地区的支持力度,促进经济增长、结构调整、地区协调和城乡统筹发展,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坚持依法理财和统筹兼顾、增收节支的方针,加强财政科学管理,从严控制一般性支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具体工作有以下九个方面三十七项重点: (二)安排使用好政府公共投资,着力优化投资结构。重点支持保障性住房、农村基础设施、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节能环保和生态建设,以及自主创新、结构调整等领域和欠发达地区。资金安排主要用于项目续建和收尾,避免“半拉子工程”,严格控制新上项目,防止重复建设。对地方建设项目更多地采用切块下达的方式。按照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支持地震灾区恢复重建。改进地方政府债券管理方式。扩大政府公共投资“以奖代补”范围,带动社会投资。 (三)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引导企业投资和居民消费。巩固增值税转型以及成品油税费改革成果。对部分小型微利企业实施所得税优惠政策。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7.5%征收车辆购置税。继续落实各项税费减免政策,清理到期的税收减免政策。严格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审批管理。 二、切实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 (五)大力支持科技创新。加快实施科技重大专项,大力支持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推动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支持公益性科研机构等的科研能力和条件建设。结合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促进重点行业企业改革发展。推进科研装备自主研制试点。研究设立国产首台(套)装备补助专项资金。创新科技投入方式,推动产学研用有机结合,提高科技发展能力。扩大产业研发资金参股地方创业投资基金试点。完善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股权激励政策,健全有利于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分配制度。促进外经贸结构调整,提高出口产品附加值,推动发展服务贸易,尤其是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支持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支持重要能源、资源、原材料以及关键设备和零部件进口,引进先进技术,严格控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继续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扩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支持建立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金融服务体系,引导社会资金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六)积极推进节能减排。促进开发低碳技术。大力支持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建设,扎实做好节能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建筑节能等工作。进一步推进重点行业和企业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重点工程,支持开展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加大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力度,重点向农村倾斜。扩大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实施范围。加快实施重点减排项目,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全面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健全排污权交易制度,扩大排污权交易试点。继续实施促进节能减排的政府采购政策。加强重金属污染治理,加大三河三湖及松花江等重点流域环境保护力度,开展跨省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试点。增加农村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加大“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力度。支持林业重点工程和草原生态建设,巩固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成果。充分利用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支持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创新市场减排机制,推动低碳发展。 三、完善强农惠农政策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八)促进增加农民收入。继续增加涉农补贴规模,完善补贴政策。落实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健全农作物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制度,规范补贴程序,突出补贴重点,改进管理办法。启动青稞良种补贴,推进花生良种补贴试点并逐步完善实施办法。支持提高主要粮食品种最低收购价水平。加强农民培训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推进农村扶贫开发,提高农村贫困地区和贫困农民自我发展的能力。继续实施农作物保险保费补贴、原料奶收购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 (九)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和社会事业加快发展。加快乡镇机构改革。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全面推开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清理化解工作,逐步扩大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试点范围。开展城乡一体化综合改革试点,完善促进县域经济和小城镇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健全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制度,促进建立农村公益事业投入机制。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全面启动国有林场改革。推进国有农场分离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促进农村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发展。 四、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保障和改善民生 (十一)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扎实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范围扩大到23%的县。积极稳妥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巩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健全失业保险制度,继续做好东部地区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进一步完善城乡低保制度,建立与物价变动相适应的城乡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适时调整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按2009年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左右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继续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研究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 (十二)积极促进就业再就业。将2009年到期的有关就业扶持政策再延长一年,并根据就业形势变化调整完善,促进解决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困难群体的就业问题,保持就业局势基本稳定。鼓励普通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基层和中西部地区就业,促进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支持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服务,大力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力度。切实做好退伍转业军人就业安置工作。 (十三)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提高参保率,并将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健全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推进绩效考核和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支持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支持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覆盖到60%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促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继续做好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及困难企业职工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加大城乡医疗救助支持力度。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努力保障防控甲型H1N1流感所需经费。 (十四)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继续推进廉租住房保障、农村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以及城市、林区、垦区、煤矿等棚户区改造工作。按照规定积极筹措资金,并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