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明确2009年部分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定向销售补贴政策的通知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区)财政厅,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根据国务院第58次常务会议精神,为促进国内玉米深加工企业提高开工率,缓解粮食库存压力,经国务院批准,对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一定规模以上玉米深加工企业定向销售部分国家临时存储玉米,中央财政对划转地方并付诸加工的临时存储玉米给予省级人民政府一次性定额补贴。为确保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定向销售补贴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财政补贴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分省(区)补贴额度的确定 (二)中央财政安排的一次性定额补贴,根据符合上述要求的已加工玉米数量,按照每吨150元的补贴标准计算确定。 (三)对粮权已划转地方政府,但在规定期限内未加工处理的玉米,不享受中央财政定额补贴政策。 (四)各省(区)享受补贴的已加工玉米数量、补贴总额,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发改、粮食、农发行、中储粮分公司等单位审定,并报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
二、补贴资金的申报和审核
(六)省级财政部门申报定额补贴须附报以下资料: (七)对省级财政部门报送财政部的定额补贴申请报告,财政部将委托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进行抽查。
三、补贴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九)中央财政根据各省(区)实际加工定向销售玉米数量核拨的定额补贴资金,由省级人民政府包干使用,确保临时存储玉米定向销售工作的顺利实施,超支不补,节余留用。节余资金要专项用于粮食方面的支出。 (十)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对定额补贴资金统筹安排,对企业具体补贴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省(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四、保管费用及利息补贴等政策的衔接 (十二)已划转为地方临时储备,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加工的玉米,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自行处理,其库存保管费用、贷款利息及划转后处理的价差盈亏全部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承担。
五、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划转价差亏损的处理 (十四)中央财政负担的价差亏损补贴,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审核确定的玉米划转数量核定。若划转数量与库存统计账面数量存在差异,差异部分的玉米不予补贴。 (十五)此次定向销售玉米划转价差亏损,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负责审核,并于2009年9月30日前向财政部上报补贴申请。财政部根据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审核情况确认补贴总额,并委托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进行抽查。 (十六)中央财政确认价差补贴总额后,一次性将补贴资金全额拨付到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由其负责归还银行贷款。价差补贴资金拨付到中储粮总公司后,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全额归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不得挪作他用。逾期归还产生的利息,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自行承担。 此项补贴政策是国务院为提高国内玉米深加工企业开工率、缓解东北玉米产区仓储压力,采取的一次性临时措施。相关地区和单位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切实将补贴资金管好用好,确保定向销售政策的顺利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