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要点: 上海市人民政府制订了《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根据该办法,11类引进人才可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一般应能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上。对于特别优秀或者特别紧缺急需的,可适当放宽年限要求。) 申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沪工作稳定的人才,专业(业绩)与岗位相符,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指按照规定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受聘相应职务,包括明确可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相对应的国家职业资格。) 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人员。(“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是指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相关部委共同授予的政府奖励,且具有个人证书。) 3、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是指根据国家或本市科技主管部门项目立项批复进行认定的科技项目,所称“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由国家或本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立项、申报材料予以认定。) 4、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的认定依据参照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或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和人才主管部门批复。) 5、在本市重点支持的产业和领域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且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政策依据: 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 沪府发[2010]28号 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