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要点: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要求,减少分散燃煤,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制订的上海市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方案和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府办发[2012]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现就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燃煤(重油)锅炉和窑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支持方式: 1、进一步明确和扩大扶持范围和对象。对2011-2015年期间使用煤炭、重油、水煤浆、木材等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和窑炉等设施,在满足原有设施功能的前提下,采用天然气、电力、太阳能、热泵、热力(含集中供热)等清洁能源替代(含非锅炉形式)的企业,市、区县两级财力给予一次性补贴。 2、采用年度差别化激励政策。对支持范围内企业,结合替代前锅炉容量,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补贴(不足1蒸吨的,按实补贴)。 3、提高锅炉改造的资金补贴上限。将同一个独立法人单位享受的市级补贴最高限额由500万元提高至1000万元。各区、县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区县级补贴最高限额。 4、优化资金申请的审批流程。加快审批进度和资金拨付。企业只需提供原燃煤(重油)锅炉和窑炉关停方式的证明材料,以及改造或重新购置清洁能源替代设备设施(方式)。 5、支持供气、供电等配套工程设施建设。 6、实施能源优惠供应政策。 申报条件: 2011-2015年期间使用煤炭、重油、水煤浆、木材等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和窑炉等设施的企业、燃气企业、电力企业。 政策依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燃煤(重油)锅炉和窑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3]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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