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总局各预算单位: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单位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积极履行相关部门规定的发放程序,加强单位内部的协调和配合,积极与住房改革管理部门沟通情况。加强购房补贴的发放管理,加快购房补贴的发放进程。2009年底前,中央财政已安排的离退休职工、在职职工的购房补贴原则上要全部发放到位。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快发放住房补贴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率。 二、中央财政拨款下达的住房补贴预算资金及历年拨款结余,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和购房补贴之间不得相互调剂使用。因无法发放而形成的结余,有关部门将予以收回,同时,对因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原因造成无法发放而形成结余的,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各地要将购房补贴发放情况、存在问题、不能及时发放原因、下一步采取措施等事项报告税务总局。 各地要根据2009年1-10月份购房补贴已经发放的情况和预计2009年11月、12月预计发放情况,认真填写《国家税务局系统2009年购房补贴预算执行情况统计表》(电子文件见总局内网FTP:/LOCAL/财务司/预算处/2009年住房改革支出),对2009年购房补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详细分析说明,预算执行进度较慢(2009年1-10月份预算执行率小于70%或者预计2009年全年预算执行率小于85%)的,要重点说明预算执行进度慢的具体原因和解决措施,2009年11月至12月购房补贴发放情况要准确预计,不得弄虚作假。 中央财政拨款购房补贴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和统计表于2009年11月10日前以正式文件(局发文)报送国家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