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10〕30号 2010.1.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2009-2010年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财库〔2009〕172号)规定,为做好国家税务局系统2009年度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编制上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统计范围 2009年度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范围包括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国税系统具有预算单位资格的各级国家税务局和所属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数据由各预算单位汇总后(系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负责汇总), 以正式文件(纸质)上报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 二、信息统计报表编报方法 (一)2009年度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仍使用2008年版“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各单位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的格式、各项指标、编报口径统一按照财政部财库〔2009〕172号文件执行。同时,在编报过程中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1.2009年度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共计有15个附表,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国税系统只填报01-10表。 2.“2009年度全国政府采购专项统计表——节能”、“2009年全国政府采购专项统计表——环保”、“2009年全国政府采购专项统计表——进口产品”等三个表,在编报时请遵照有关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的要求,特别是强制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的相关规定以及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有关规定填报。 3.2009年度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相关表中“进口”、“进口产品” 的填报口径,以《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中规定的口径为准。 4.属于分散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项目,具体按照各级采购人确定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填报,已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采购项目都应当统计汇总,确保信息统计内容完整、真实,不重不漏。 5.统计表中“采购预算”栏的金额应大于或等于“采购金额”栏的金额,对采购预算不足的项目应按追加后的预算金额填报;“采购金额”栏应按照中标(成交)合同金额填报。 (二)信息统计软件的使用。国税系统使用 “2008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单机版”(原信息统计软件的升级版)进行编制汇总和上报工作。所需软件可从税务总局FTP内网(local/集中采购中心/管理处)或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tjzl/index.shtml)上下载。软件包括:自动升级程序——“2008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单机版自动升级程序”和2008版完整安装程序——“2008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单机版”。安装时如自动升级程序不能顺利自动升级,可备份相关数据后再安装2008版完整安装程序,如能自动升级则不必再安装2008版完整安装程序。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政府采购信息是全面反映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情况的综合统计资料,也是进行科学决策和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依据。做好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对于提高领导决策水平和能力,推动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明确职责,周密部署,按照财政部财库〔2009〕172号文件和税务总局要求,切实做好2009年度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的逐级编报和汇总工作。 (二)落实责任,确保质量。各单位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保证工作质量。要严格按照要求于2010年2月22日前完成表格填报工作,并以正式文件形式(纸质)上报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同时将电子文件上传至税务总局FTP内网(具体地址:centre/集中采购中心/管理处),以备核查、汇总。在工作中如遇统计编报口径等问题请及时与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联系,如遇软件操作问题,可直接与北京九三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联系。 (三)强化采购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利用,促进政府采购工作。各单位要对2009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数字和采购信息,认真进行分析,总结经验,从中发现本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为进一步做好2010年政府采购工作、不断深化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奠定基础。 财库〔2009〕172号文件中涉及2010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有关问题,将另行发文明确。 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联系人: 蒋兴宏010-63417043 北京九三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联系电话: 010-58734800 010-58734801 010-58734802 0791-58734803 15011211901 139107152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