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 一、根据《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地震局关于印发灾害范围评估结果的通知》(民发[2008]105号)的规定,迸口税收政策所称“受灾地区”包括极重灾区10个县(市)、重灾区41个县(市、区)和一般灾区186个县(市、区)。具体名单见附件1。 二、受灾地区或对口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将所在地企业或归口管理的单位提交的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的物资减免税申请汇总后报财政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免税申请原则于每年第一、三季度分两次汇总上报。
三、申报免税进口的灾后重建项目具体范围 (二)对受灾地区未列入《规划》的其他灾后重建项目应限于在汶川地震中直接遭受严重破坏(以房屋、道路、桥梁倒塌或严重受损不能继续居住或通行为准,原则上不包括机器设备)的企业和单位直接修复或更新替换上述受损设施的重建项目,不包括企业和单位在正常经营活动中用于扩大固定资产投资进口物资的项目。企业和单位的实际受损情况需由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人民政府机构负责进行实地调查核定并出具实际受损情况的简明评估报告以及项目情况说明表(见附件2)。
四、申报免税进口商品的具体范围:
(二)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进口设备,按以下标准进行认定: 2.进口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在《目录》范围内,但国内产品性能或产量暂时无法满足灾后重建需要的,企业或单位在申请文件中应当就进口的必要性进行说明,由财政部在征求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后,对符合条件的设备按“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对待。 (三)申请免税的商品必须直接用于灾后重建,并限于重建项目自用,用于经营销售的进口物资不在免税之列。企业进行生产所用的原材料、消耗品以及从国内贸易商手中间接购买的进口物资不在免税之列。 五、免税申请文件应按规定提交列入《规划》的证明文件或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实际受损情况评估报告,阐述重建进口需求,并汇总申请免税进口的商品(格式参考附件3)。同时,说明商品进口方属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是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当进口方属于后者时须得到前者的签章证明。政府部门负责进口的也应标明具体政府机构名称。免税申请文件还应明确进口物资的最终使用方以及使用计划等情况,并以表格形式汇总(见附件4)。 六、上述进口的免税物资必须直接用于灾后重建,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将免税物资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对违反海关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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