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绝缘油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税屋提示——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绝缘油类产品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 ,本法规自2010年10月1日起失效。 根据润滑油国家标准《润滑剂和有关产品(L类)的分类第15部分:N组(绝缘液体)》(GB/T7631.15-1998)规定的润滑剂范围,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均属于润滑油的范围。据此,对你区润滑油生产企业生产的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类油品,应按“润滑油”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请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