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农[2009]70号 中央财政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废止] ...

2009-7-31 00:00 查看: 128 来自: 孔明网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全文废止]
 
财农[2009]70号     2009-06-02

税屋提示——依据财农[2016]74号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本法规自2016年6月23日起全文废止。

海南、云南省财政、农业、农垦厅(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了加强中央财政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农业部制定了《中央财政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

  附件:            中央财政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贴资金的政策目标是加快我国天然橡胶优良品种的推广,实现品种与环境类型最佳配置,有效利用土地资源,促进植胶户和植胶农场(以下简称植胶人)节本增收,提高我国天然橡胶生产能力。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循政策公开、植胶人受益、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补贴资金专项用于天然橡胶良种的补贴。补贴区域是海南、云南、广东省优势植胶区(以下简称项目区)。补贴对象是植胶人。补贴品种是通过省级以上农业(热作、农垦,下同)部门鉴定并推荐的品种。补贴方式实行实物售价折扣补贴。

  第五条 财政部和农业部共同组织实施天然橡胶良种补贴政策。项目区各级财政、农业部门组织实施补贴项目。各级财政、农业部门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补贴项目资金预算,会同农业部门确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拨付补贴资金,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进行检查和监督等。

  农业部门负责实施补贴项目,受理、核定种植申请,组织生产管理、技术培训和咨询服务,确定补贴种苗的品种,指导种苗产销衔接,监管实施过程,评估实施效果等。

  第六条 财政部会同农业部确定项目区年度良种补贴标准、补贴资金规模和补贴面积。农业部会同财政部下发年度良种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内容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实施规模、补贴标准、工作内容及要求、保障措施等。项目区各省级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实施指导意见组织编制本省年度具体实施方案,并按规定时限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实施方案内容包括补贴政策目标、补贴重点、实施区域、补贴品种、管理措施等。项目区各省农业、农垦部门在编制实施方案时应当加强沟通,统一年度实施区域。

  第七条 省级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采取公开招标或通过公示竞选条件、基地申报、专家评审的方式,确认种苗基地,确定当年种苗基地的种苗销售价格,在媒体上公示种苗基地名单、公布种苗的销售价格和补贴后的销售价格等。种苗基地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被确认的种苗基地应当挂牌公告补贴品种、类型、质量、确定的销售价格和补贴后的销售价格等信息,接受公众监督;按供苗标准、数量及补贴后的销售价格,及时为植胶人提供优良种苗;通过项目管理数据库报送相关数据,建立种苗生产和出圃档案,提供售后相关技术服务;与享受良种补贴的植胶人签订统一的购销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财政部根据确定的项目区各省补贴资金规模,按预算级次将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到农业部或省级财政部门。农业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直属垦区,直属垦区将补贴资金的70%拨付到种苗基地,待项目实施结束,经验收合格后,拨付其余的30%;项目区省级财政部门按预算级次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省级农垦或种苗基地所在的县级财政部门,省级农垦或县级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的70%拨付到种苗基地,待项目实施结束,经验收合格后,拨付其余的30%补贴资金。

  第十条 补贴项目实行审核制。农村植胶人提出良种补贴申请后,由村委会汇总并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对象、补贴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公示期间,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委会提出初审意见,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县(市)农业、财政部门审批。农场植胶人由农场组织公示审核后,报省级农垦部门审批。植胶人凭审批表,到被确认的种苗基地按扣除补贴后的价格购买种苗。在项目申报审核过程中应当及时填报项目管理数据库。

  第十一条 项目区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的论证公告、资料印刷、质量监测和检查验收等管理支出。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不得用于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项目区各级农业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天然橡胶种苗市场、种苗质量、种苗价格的监管,做好组织良种供应和种苗质量的监督检验工作,防止出现假冒伪劣种苗进入补贴范围,坚决打击坑农害农和趁机哄抬种苗价格等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挤占、截留、挪用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资金。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取消其良种补贴项目申请资格,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项目区各级财政、农业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并在当地媒体公布,接受咨询和举报。

  第十四条 项目区省级财政、农业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农业部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2日起施行,2006年3月24日农业部印发的《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农办垦发[200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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