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财关税〔2008〕12号 2008-02-25 海关总署: 为进一步完善消费税政策,促进税收统一、公平,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现就进口环节消费税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3月1日起,对进口溶剂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恢复按法定税率征收消费税,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二、自2008年3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进口石脑油暂免征收消费税。 附件:成品油进口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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