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 税屋提示——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00号,本文第一条自2011年1月1日起废止。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19号,本文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相应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的精神,文化部会同有关部门于2008年12月下发了《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文市发[2008]51号)。为促进我国动漫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增强动漫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现就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条款废止]
三、关于营业税[条款废止]
四、关于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本通知所称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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