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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办法(修订)

2016-12-26 18:02 查看: 173 来自: 上海市人民政府网

  沪发改环资[2010]031号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促进本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08〕18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本市用于扶持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并按照《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实施管理。

  第三条(支持范围)

  (一)支持工业、城建、农林和生活等废弃物的资源综合利用,如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污水处理厂污泥、畜禽粪便和农作物秸秆、机电产品再制造、电子废弃物、废铅酸电池、危险废物以及其他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和回收网络建设。

  (二)支持国家重点支持、需要地方配套的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三)支持市政府要求重点支持的其他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四)优先支持范围:对于国家及本市重点支持领域内的项目、纳入国家及本市循环经济试点的项目、纳入本市环保三年行动计划中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的项目以及区县有配套资金或政策支持的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具体支持项目范围,由市发展改革委在每年组织项目申报工作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后,另行通知。

  第四条(支持方式和标准)

  对纳入上述支持范围的,采取一次性“以奖代补”资助方式。标准如下:

  (一)对纳入上述支持范围的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资助标准按照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与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相关部分投资总额)的20%执行,单个项目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二)对国家重点支持、需要地方配套的项目,根据国家要求,给予相应支持。

  (三)对市政府要求重点支持的其他项目,其资助方式和标准另行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已从其他渠道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报。

  第五条(申报条件)

  (一)由在本市注册并落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符合本市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行业发展规划;

  (三)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及布局导向;

  (四)项目投资额原则上应在500万元以上,其中农林类项目,投资额原则上应在200万元以上;

  (五)项目已按国家有关要求和规定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文件,已于申报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建成投产并稳定运行,已发挥资源环境效益,已办结国家规定的环保等相关政府部门竣工验收手续;

  (六)项目示范和推广作用明显,能够合理利用资源,环境效益显著,不对公众利益产生负面影响;

  (七)资金和纳税信用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第六条(项目申报)

  (一)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项目实行归口管理,其中,中央和市属单位申报的项目由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受理并进行初审;区属单位及其他单位申报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发展改革委受理并进行初审;

  (二)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每年9月底前,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发展改革委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下一年度本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项目摸底情况,作为编制下一年度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计划的基础。

  (三)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各项目单位向各归口单位报送以下申请材料:

  1、《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建设地点、占地面积、建设规模、主要工艺方案、建设内容、开竣工时间、项目完成投资、资金来源、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和利用量、环境影响评价分析、经济效益分析等;

  2、《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申请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1);

  3、项目的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

  4、环保部门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或相关意见),环保竣工验收批准文件(或相关意见);

  5、规划、土地部门对项目的批准文件(或相关意见),按照有关规定无需办理的除外;

  6、其他有关批准文件或验收文件;

  7、审计部门或机构出具的项目决算审计报告或结算审价报告;

  8、项目单位法人执照复印件;

  9、《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项目申报承诺表》(附件2);

  10、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项目审核和资金拨付)

  (一)建立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以及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农委、市商务委、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绿化市容局等部门共同参加的评审小组。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二)各归口单位根据每年度市发展改革委的统一部署,负责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对各申报项目是否已经建成投产并稳定运行且已经发挥资源环境效益分别提出具体审核意见,在此基础之上提出总体转报意见并按选定项目的推荐优先顺序排序,正式行文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如有必要,区县发改委在上报项目前可征求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三)市发展改革委受理项目申报材料后,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专家评审,评审小组成员单位参加评审。

  (四)评审小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确定扶持项目初步名单和拟补贴的资金数额,形成本年度专项扶持计划草案并进行公示。

  (五)公示结束后,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公示结果下达专项扶持计划,同时抄送市财政局。

  (六)市财政局根据市发展改革委的项目扶持拨款申请报告,按照财政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将专项扶持资金一次性拨付到各项目单位。

  第八条(监督和管理)

  (一)获得专项扶持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在按照现行有关财务制度使用资金的同时,要加强获得支持项目的日常运营管理,充分发挥补贴资金的投资效益,努力扩大项目的资源环境效益。

  (二)各归口单位负责对专项扶持资金支持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三)市发展改革委对专项扶持资金支持项目进行抽查和评估;市财政局会同市审计局对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四)在对项目的监督管理中,发现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经查实,取消项目单位三年内财政资助资金的申请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附则)

  (一)原《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暂行办法》(沪发改环资〔2009〕31号)废止。

  (二)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申请项目基本情况表

  2、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项目申报承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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