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 为规范2009年度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建[2009]1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9号)以及商务部、财政部有关业务指导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和支持标准 申请补助资金的信用担保机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收资本东部地区达到4000万元以上,中西部地区达到2000万元以上,县属担保机构实收资本东部地区可降至2000万元,中西部地区可降至1000万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经济效益良好,会计、纳税、银行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项目申报期内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额占其担保总额的20%以上;上年度贷款担保总额达实收资本的2倍以上;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担保的中小商贸企业及贷款用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鼓励支持“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双百市场工程”、“万村千乡市场”、“早餐工程”、“双进工程”、“农超对接”和“放心肉”等项目承办单位的融资。 信用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弥补代偿损失或补充风险准备金。
(二)国内贸易信用险费用补助项目支持内容和标准。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保险机构可向商务部提出保费补助承办申请,商务部会同财政部、保监会审核后确定承办资格:在我国境内注册、注册资本40亿元以上;具有3年以上的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业务经验和成熟产品,开展中长期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业务的还应具备相应资质;具有信用风险防控所需要的专门人才、专业技术和信息渠道;在全国范围内拥有完善的分支机构体系,能为客户提供良好服务;建立国内贸易信用险补贴资金专用账户及核算和管理制度。 向承办保险机构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并已缴纳保费的中小商贸企业,以及以中小商贸企业为风险方(买方)向承办保险机构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并已缴纳保费的其他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保费补助:在我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面向国内企业和消费者开展信用销售,所售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定;会计、纳税、银行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申请补贴的企业及其产品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鼓励支持“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双百市场工程”、“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早餐工程”、“双进工程”、“农超对接”、“放心肉”等项目承办单位的信用销售。
(三)中小商贸企业市场开拓项目支持内容和标准。 2、对于中华老字号商标保护和技术改造等费用,采取财政补助方式予以支持。2009年先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青岛、广东、四川等9个老字号比较集中的地区试点,重点支持一批文化底蕴深厚、生产加工技艺独特的中华老字号企业,在国内及有关国家和地区进行老字号商标的保护性注册、开展技术改造和工艺创新等。对老字号企业开展上述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50%予以补助。其中,企业国内商标保护性通类注册补贴资金不超过3万元,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补贴资金不超过4万元,企业技术改造和工艺创新补贴资金不超过50万元。 3、对于专业丝绸商品销售网络建设,采取财政补助方式予以支持。2009年在辽宁、大连、江苏、浙江、山东、广东试点,重点支持专营丝绸的商贸企业与外贸企业建立厂商联系机制、开拓市场,支持创新丝绸营销模式,探索集丝绸文化、科普、旅游、商贸等各具特色的营销模式。对商贸企业开设丝绸专卖店或专柜的租金、进场费,参加各类促销推介活动的费用,创新营销模式的策划、宣传、招商等费用予以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省级财政部门商商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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