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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

2016-12-26 18:02 查看: 182 来自: 上海市人民政府网

  工信部节[2010]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省会城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产业结构调整,遏制“两高”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盲目发展,推动工业领域节能降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有关要求,现就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重要性

  工业能源消费量约占全国能源消费总量的70%,是消耗能源的主要领域,产业结构重型化特征明显,结构性矛盾较为突出。建立和健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资源节约基本国策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必然要求,是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陆续开展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取得了较好效果。2009年,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了四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试点工作,为建立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进行了有益探索,积累了经验。

  当前,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积极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工业和信息化工作会议精神,按照“调结构、上水平”的总体要求,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确保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但一些地区、部分行业盲目新上高耗能和产能过剩项目的现象有所反弹,部分新建项目达不到产品能耗强制性限额准入标准要求,结构调整和节能降耗任务十分艰巨。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从项目建设源头把好节能准入关,对促进能源资源合理利用,遏制高耗能和产能过剩行业盲目发展和过快增长,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抓紧抓好,为确保“十一五”节能目标实现和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做出积极贡献。

  二、切实做好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一)加强高能耗和产能过剩行业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工作。根据《国务院批转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的相关要求,各地区需加强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电解铝、氧化铝、铁合金、电石、焦炭、合成氨、氯碱等产能过剩或“两高”行业扩大产能类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把好能耗准入关,从源头控制能源浪费和盲目发展。各地区可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实际,扩大节能评估和审查的范围。

  (二)节能评估报告的内容深度。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应包括评估依据、项目概况、项目能源消耗品种及数量、项目采用的工艺、设备对能源效率的影响分析、项目主要能耗指标先进性分析、项目合理用能与节能措施、企业能源计量、统计及节能管理、主要结论等内容。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工业经济发展现状、产业布局、能源资源条件和节能目标要求,提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的内容深度要求,使节能评估报告能够真实、全面、客观地反映项目工艺技术和能源利用水平,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严格节能评估报告审查。节能评估报告审查应全面、客观、依据充分,确保有效遏制高能耗和产能过剩项目盲目建设,指导和优化建设项目合理用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节能评估报告的审查重点应包括:节能评估报告的内容及深度是否符合要求,项目能源消费量及能源消费结构是否合理,项目采用的工艺、设备是否先进,是否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规范,项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先进、可行,企业能源计量、统计及管理制度能否满足节能管理要求等。

  (四)提高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质量。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开展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项目主要工艺路线、主体设备等建设内容及能源消耗量发生重大变更时,应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五)坚持节能评估及审查的独立性和前置性。建设单位在申报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申请报告或项目备案之前,应委托节能评估机构编制独立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报送省级工业节能主管部门审查,取得节能审查批复意见。节能审查批复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以及开工建设的必备条件。

  (六)加强项目能评后评价工作。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对建设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审查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将节能评估报告及审查意见落实到项目节能设计和施工中,完善合理用能方案及节能措施。项目建成后,应及时组织开展项目节能单项验收或能评后评价,确保节能措施和节能标准得到落实。

  (七)完善节能标准体系。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建立健全工业节能标准体系,发布《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评价导则》,完善重点行业产品能耗限额及准入标准、节能设计规范等。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也要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严于国家的地方工业节能标准、规范,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形成分工明确、协同配合、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使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取得实效。要定期对本地区年度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进行总结,并将年度总结报告于次年2月底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建设单位在节能评估和审查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行为的,应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节能评估机构在节能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应予以通报并采取相应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要加强对节能评估机构的管理,定期对节能评估机构从事节能评估工作情况展开评议和考核,并将评议考核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告。要督促节能评估机构加强行业自律,依法开展节能评估业务,确保节能评估报告的质量。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本地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逐步推动工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全面开展。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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