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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工业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岗位和能源管理机构备案制度的通知 ...

2016-12-26 18:02 查看: 242 来自: 上海市人民政府网

  沪经信节[2010]111号

各有关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工业重点用能单位的管理工作,现就建立能源管理岗位和能源管理机构备案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及要求

  1.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千吨标准煤以上(含5千吨,下同)的工业重点用能单位,均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能源管理工作的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参加我委举办的能源管理岗位资格培训及相关的专业培训,并通过考核。2008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千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重点用能单位名单见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统计局《关于公布上海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09〕90号)。

  2.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万吨标准煤以上(含5万吨,下同)的工业重点用能单位,还应当明确能源管理机构,设立能源计量、统计、审计等能源管理岗位,并报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重点用能单位名单见附件1。

  3.列入各区县及工业集团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范围、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千吨标准煤以下的单位,可参照本通知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并报区县、工业集团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备案程序

  工业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岗位和能源管理机构备案制度实行网上登记和书面备案相结合的方式。

  1.网上登记

  (1)各工业重点用能单位于2010年3月20日-3月31日通过上海能效诊断热线网站(www.edo.org.cn),登录“上海市工业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进入能源管理岗位、能源管理机构备案模块,按照要求录入相关信息,并提交审查。

  (2)登记单位可于2010年4月1日—2010年4月5日登录“平台”查看网上登记信息审查结果。

  (3)未按要求进行网上登记或登记信息未通过审查的单位,于2010年4月6日—2010年4月12日登录“平台”补充、修改登记信息,并重新提交审查。

  (4)登记信息通过审查的单位,登录“平台”打印《上海市工业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岗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表》(其中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单位还需打印《上海市工业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机构备案表》),盖章、签字后形成书面备案材料。

  2.书面备案

  各工业重点用能单位完成网上登记后,于2010年4月30日前到我委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处提交下列材料,办理书面备案手续(相关备案材料同时抄送市节能监察中心):

  (1)能源管理岗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关于能源管理岗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和能源管理机构备案的申请》,见附件2。

  (3)《上海市工业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岗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表》(须登录“平台”打印),见附件3。

  (4)《上海市工业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机构备案表》(须登录“平台”打印),见附件4。

  (5)上海紧缺人才培训工程能源管理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

  各工业重点用能单位可于2010年5月1日后,登录“平台”查看能源管理岗位(能源管理负责人)、能源管理机构备案申请的受理结果。

  各工业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岗位(能源管理负责人)、能源管理机构在备案后有变动的,应在变动后30日内,按上述网上登记及书面备案的要求重新进行登记及备案,并将变动信息抄送市节能监察中心。

  三、监督管理

  各工业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岗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和能源管理机构依法开展本单位节能管理工作,参加节能专项培训,相关工作职责见附件5。

  市节能监察中心负责对各工业重点用能单位的网上登记信息、书面备案资料进行核查,对“平台”进行统一管理和维护,对各工业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岗位(能源管理负责人)、能源管理机构的备案情况实施监察。

  根据《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的规定,各工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明确能源管理机构的,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千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重点用能单位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市节能监察中心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重点用能单位未明确能源管理机构或者未设立专门的能源计量、统计、审计等能源管理岗位并报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市节能监察中心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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