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允许汽车 财建[2010]1号 2010-01-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汽车以旧换新策,实现扩大消费与促进节能减排并举的目标,经批准,近日财部、商务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允许汽车以旧换新补贴与车辆购置税减征策同时享受的通知》(财建[2010]1号),明确从2010年1月1日起,允许符合条件的车主同时享受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和1.6升及以下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征策,即符合有关条件的车主可同时享受汽车以旧换新补贴与1.6升及以下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按7.5%征收的策。通知同时要求,各地财、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宣传和引导工作,推动汽车以旧换新工作顺利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