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办发[2009]40号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确保城市公共安全,优化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企业的布局,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国务院发布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和《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2月16日市政府令第56号)、《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08]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关停、调整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依照本办法实施专项补助。 第三条(资金来源和补助方式) 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项用于本市危险化学品企业调整的补助。其中,市补助资金在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凡获得市补助资金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调整项目,由企业所属的控股集团公司或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对安排配套资金确有困难的控股集团公司,由市国资委在国资收益预算专项中予以安排。 第四条(计算标准) 市补助资金的计算,按照被关停、调整企业的危险因子为核算依据,每吨危险因子补助1300元。危险因子主要由区域系数(zi)、危险系数(rn)、企业运行性质系数(mk)和危险化学品核定量(qn)构成。计算方法:市补助资金数额=补助标准(1300元/吨)?区域系数(zi)?企业运行性质系数(mk)?∑{危险系数(rn)?危险化学品核定量(qn)}(详见附件)。 为促进本市小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调整,凡市补助资金总额低于25万元的,按照25万元补助。 对单个企业的补助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对个别特别重大项目,专项资金补助额度需超过规定上限的,另行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执行。 第五条(主要用途)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 (一)危险化学品企业职工分流安置; (二)危险化学品设备、装置的专业拆除工程; (三)专业清理危险化学品、专业处置危险废料和危险废弃物等; (四)经市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批准的其它用途。 第六条(申报、审批) (一)编制年度调整计划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安全监管局制订本市危险化学品企业调整计划和年度调整企业名单,经商市财政局同意后,提出年度补助资金使用计划。资金使用计划报市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审核同意,纳入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由市财政局负责执行。 (二)编制企业调整方案 被列入本年度调整名单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提出补助资金申请,并制订企业调整方案,明确调整的目标、任务、时间节点和主要措施,报送所属的控股集团公司或所在地的区县经委(商务委)、安全监管局。相关控股集团公司以及区县经委(商务委)、安全监管局对企业的申请进行预审并报市安全监管局核定确认盖章后,将申报材料送市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专题审核 市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审核企业调整方案,并提出初审意见及项目用款计划,报市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审定。 (四)拨付资金 市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将经市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审定的项目用款计划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补助资金。资金拨付方式为:企业调整方案经市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批准并启动实施后,先预拨核定金额的70%;企业调整方案实施完成并经市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批准,再拨付核定金额的30%。 第七条(监督和管理) 相关控股集团公司、区县要加强对获得补助资金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管,推进企业调整方案的实施。如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安全监管局对本市被关停、调整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管、补助资金使用的跟踪和动态管理。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负责对市补助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并组织抽查审计。 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挪用。凡使用补助资金的企业,不得擅自调整、改变使用方向和范围。对弄虚作假以及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行为,除按照国家规定对有关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给予相应处罚外,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 第八条(附则)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安全监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施行时间为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