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发改环资[2009]04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脱硫石膏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实施方案》(沪府办〔2009〕56号)的要求,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建设交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脱硫石膏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上海市脱硫石膏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实施办法》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一日 附件: 上海市脱硫石膏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以及创建环保模范城市的要求,为推进本市脱硫石膏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工作在全市的开展,规范专项资金扶持的合理使用,根据《上海市脱硫石膏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实施方案》(沪府办〔2009〕56号)和《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08〕18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脱硫石膏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专项扶持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支持年限和范围) (一)支持年限:2009-2011年; (二)支持范围:1、利用本市脱硫石膏的本地企业;2、对喂料系统改造,使用脱硫石膏替代天然石膏的本地水泥企业;3、本市率先建成投运的前2条脱硫石膏煅烧示范线。 第四条(支持标准和方式) (一)对直接综合利用本市脱硫石膏的本地企业,按照脱硫石膏利用量,给予每吨10元的资金补贴。对利用以本市脱硫石膏煅烧成的建筑石膏为原料的本地企业,将按照煅烧前二水石膏与煅烧后的建筑石膏的平均质量转换比例1.25:1,折算为脱硫石膏的利用量,给予每吨10元的资金补贴。 (二)对进行喂料系统改造,使用本市脱硫石膏替代天然石膏的水泥企业,给予技改项目投资总额20%的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贴资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一次性拨付。 (三)对率先建成的前2条脱硫石膏煅烧示范线项目,给予项目投资总额20%的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项目评审通过后,先拨付60%的补贴资金。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根据经审计的决算报告拨付剩余补贴资金。 第五条(项目申报) (一)按照脱硫石膏综合利用量进行补贴的项目和水泥企业对喂料系统进行改造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受理并进行审核;脱硫石膏煅烧示范线工程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受理并进行审核。 (二)各项目单位向各受理单位报送以下申请材料: 1、《上海市脱硫石膏综合利用财政支持专项资金申报表》(附表1);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3、综合利用脱硫石膏的企业,应提供脱硫石膏的采购合同(复印件)、增值税发票(复印件)、生产配比等; 4、申报改造喂料系统的水泥企业和建设脱硫石膏煅烧示范线的电力企业等,应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其论证意见; 5、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6、《上海市脱硫石膏综合利用财政支持专项资金申报承诺表》(附表2); 7、其他与申请专项扶持资金有关的材料。 第六条(项目审核和资金拨付) (一)各受理单位受理项目申报材料后,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二)各受理单位根据专家评审结果,会同市有关部门在每年9月底前研究制定下一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建议,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三)各受理单位根据审定后正式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管理合同。 (四)综合利用本市脱硫石膏的本地企业于每年6月、12月根据实际利用本市脱硫石膏量,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交拨款申请报告等相关材料。市经济信息化委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提交市财政局,并抄送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进行喂料系统改造的水泥企业和建设脱硫石膏煅烧示范线的电力企业等在项目竣工(完成)后向各受理单位提交拨款申请报告及经审计的决算报告。各受理单位对提交拨款申请的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拨款申请审核意见提交市财政局,并抄送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市财政局依据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资金直接拨付到有关项目单位。 (七)各受理单位开展审核的费用,由各单位从部门预算中列支。 第七条(管理监督) (一)上海市脱硫废渣综合利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交通委)负责日常的协调、推进、监督、检查工作。 (二)建立脱硫石膏综合利用财政支持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跟踪考评和监督管理制度,落实部门管理责任和科学决策程序。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对综合利用脱硫石膏的企业、改造喂料系统的水泥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建设脱硫石膏煅烧示范线的电力企业等进行监督管理;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稽查和审计。 (三)专项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附则) 1、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1、上海市脱硫石膏综合利用财政支持专项资金申报表 2、上海市脱硫石膏综合利用财政支持专项资金申报承诺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