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文化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文市发[2008]51号,以下简称《办法》),做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确保动漫企业认定工作顺利推进,推动我国动漫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尽快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快认定进程。
二、严格把握认定标准。 企业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是指企业近3年内(至申报日前)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 企业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含出租方的产权证明),营业场所为企业自有产权的,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营业场所为企业租赁的,提供产权方房产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房主签字,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加盖企业公章。 企业申请动漫企业资格,应提供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年度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企业经营情况,以及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并加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公章。各地认定机构应认真核验申请材料。
三、动漫企业认定年审受理申请时间为每年的5月1日—7月31日。 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动漫企业认定申请材料格式见本通知附件1,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填写动漫企业认定申请书,格式见本通知附件2. 特此通知。
附 件: 1. 动漫企业认定申请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