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省由城市信用社更名改制的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7]144号 2007-12-07
税屋提示——依据财税[2009]138号 关于发布部分到期停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本法规自2008年12月31日起全文废止。
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吉林省由城市信用社更名改制的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对吉林省由城市信用社更名改制的22家农村信用社,自更名之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免征企业所得税;所免税款专项用于核销挂账亏损或增加拨备,不得用于分红。
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22家由城市信用社更名改制的农村信用社名单
1.延吉市延河农村信用合作社
2.延吉市延江农村信用合作社
3.廷吉市振兴农村信用合作社
4.图们市友谊农村信用合作杜
5.龙井市龙城农村信用合作社
6.和龙市同心农村信用合作社
7.汪清县兴华农村信用合作社
8.珲春市吉泰农村信用合作社
9.安图县天池农村信用合作社
10.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圣山农村信用合作社
11.敦化市渤海农村信用合作社
12.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人民分社
13.四平市金诚农村信用合作社
14.四平市京华农村信用合作社
15.四平市金合农村信用合作社
16.四平市鑫诚农村信用合作社
17.四平市林化农村信用合作社
18.四平市瑞升农村信用合作社
19.四平市银通农村信用合作社
20.四平市通达农村信用合作社
21.四平市汇丰农村信用合作社
22.四平市古城农村信用合作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