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9]109号 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2009-7-7 00:00 查看: 121 来自: 孔明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109号    2009-06-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完善干部监督机制,税务总局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6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督察内审司)。

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完善干部监督机制,加强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和廉政勤政建设,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行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省及省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局长。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所在单位的税收管理行为和财务管理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效益性应当负有的责任,以及从事其他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三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任命的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条 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内审部门”)负责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实施工作。上级内审部门负责对下级内审部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第五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协调。
  各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内审部门履行审计职责。

  第六条 内审部门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廉洁,遵守保密规定和有关回避规定。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被审计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八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如下:
  (一)税收管理方面
    1.组织贯彻落实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2.组织贯彻落实上级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
  3.建立和执行税收管理内控制度的情况;
    4.税收收入的真实性、合法性;
    5.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6.税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7.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二)财务管理方面
  1.组织贯彻落实财务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2.组织贯彻落实上级国家税务局关于财务管理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
  3.建立和执行财务管理内控制度的情况;
  4.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
  5.重大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6.债权债务、基建立项、大宗物品采购、国有资产处置等重大经济事项论证、决策、审批、实施及效益的情况;
  7.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三)其他方面
  1.被审计领导干部遵守有关廉政规定的情况;
  2.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九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在同一岗位任职3年以上(含3年)的,审计年限最低不少于2年。重大问题的审计可以追溯至其他年度和延伸至其他相关单位。

  第三章 审计立项  
  第十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分为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一条 对在同一岗位任职满3年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在提拔、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前,应当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任职满3年,但距离规定的离职年龄不到2年的,可以不安排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只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干部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结束后不到1年的时间内离任的,可以不再安排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和退休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内审部门根据人事部门提供的领导干部任职时间和出生年月,拟订年度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和退休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会签人事部门后,报局领导批准确定。

  领导干部其他离任情形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由人事部门报局领导批准确定。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五条 内审部门在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前,应当制定具体的审计项目实施方案。

  审计项目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审计对象、实施审计的时间、审计年度、审计内容、审计方式和审计组组成等事项。

  第十六条 制定审计项目实施方案时,内审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人事、巡视、纪检监察等部门征询有无需要审计核实的问题、情况。对需要审计核实的问题和情况,有关部门应当提供相关书面材料。属于审计范围的,内审部门应当列入审计项目实施方案,并在审计结束后反馈审计情况。

  第十七条 内审部门根据制定审计项目实施方案的需要,可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进行审前调查。

  第十八条 内审部门应当组成审计组负责审计项目实施方案的实施。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人事、巡视、纪检监察等部门可派人作为审计组成员,参加审计。

  第二十条 内审部门应当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审计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进驻后,应当以适当方式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干部群众公示审计对象、审计时间、审计组的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应当向审计组提供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报告;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制定发布的税收管理和财务管理文件;
    (三)单位内部税收、财务管理制度规定;
  (四)重大经济决策事项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 
    (五)重大行政审批事项的请示、批示、批复;
     (六)税收会计和财务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
  (七)有关税收法律文书;
  (八)有关财务管理活动的经济合同(协议);
  (九)审计机关、财政监督机关出具的报告、意见书和处理决定等文书;
  (十)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其他资料。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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