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为了做好车辆价格信息采集及上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采集单位
(三) 车价采集要求
(四)上报要求 2、2009年第3期车价信息的采集、上报工作通过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进行采集,并于7月7日前上传总局。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2009年第2期车购税车价信息采集、汇总工作的通知》(货便函[2009]070号)中《车辆价格信息采集表》的内容上报EXCEL表。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将采集、审核、汇总的车价信息电子文件,通过FTP于7月7日前上传至税务总局,总局FTP服务器为://Centre/货物和劳务税司/车购税处/车购税车价信息备案/2009年第3次车价信息。 3、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同时填写( )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车辆价格信息采集情况明细表及( )市、地区车辆价格信息采集情况明细表,通过FTP于7月7日前上传至税务总局,两表可通过总局FTP服务器下载,总局FTP服务器为:Local/货物和劳务税司/车辆购置税处/车辆价格信息采集表。
(五)其它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