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税屋提示——依据建市[2015]20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本法规自2015年3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和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和《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以下简称《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 (二)企业申请资质应按照《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渠道提出申请,增项资质按照主项资质的申请渠道申请; (三)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一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但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完成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工程业绩申报资质。 其它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的要求办理。 (四)对企业改制、分立或合并后设立的企业,资质许可机关按下列规定进行资质核定: 3、企业分立成两个及以上企业的,应根据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对分立后的企业分别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五)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六)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当选择一项作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 经原资质许可机关批准,企业的主项资质可以与增项资质互换。 (七)选择总承包序列某一类别资质作为本企业主项资质的,可申请总承包序列内各类别资质。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不再申请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的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即可承揽专业承包工程。总承包企业投标或承包其总承包类别资质覆盖范围以外的专业工程,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总承包企业不得申请劳务分包类别资质。 总承包类别覆盖的相应专业承包类别的对照表,另行制定印发后执行。 二、申请材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