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落实《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文件精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便于各有关单位理解和执行《实施意见》,回应社会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改革的关切,现对《实施意见》进行解读。 一、《实施意见》是如何起草的? 《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自今年3月启动起草工作,结合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文件),对标国家正在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稿,认真学习十届市委八次全会精神,并吸收了上海在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张江股权激励、职务科技成果权限下放等方面的经验与做法。 《实施意见》于4月上旬形成初稿,于6月上旬书面征求各委办局、区县科委、高校、院所等81家单位意见,并先后组织召开了三次专题座谈会,分别征求了高校院所、区县科委、企业及服务机构的意见,几经修改后形成终稿。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侧重点在哪里? 《实施意见》共19条,主要包括落实成果转移转化主体权利义务、加大人才激励力度,完善科技成果转化链和科技中介服务体系,改进政府投入支持方式,促进科研人才双向流动、培养引进成果转移转化人才,成果转化收益合法性保障五个方面。主要侧重于科技成果处置权改革、转化平台和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共性技术研发与服务、企业转化主体、科研人员创业等环节和领域。 三、在明确成果转化的权益与激励约束机制方面,《实施意见》取得了哪些重要突破? 《实施意见》的1~6条对落实成果转移转化主体权利义务、加大人才激励力度进行了阐述,重点包括以下四方面: 一是进一步下放科技成果转化自主权。将科研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下放给高校、科研院所。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下放到团队,规定高校、科研院所可授予研发团队科研成果使用和处置权,与团队协商成果“底价”(即最低可成交价格),签订授权协议。实行“投资损失”免责政策,消除单位和科研人员的后顾之忧。明确项目单位的转化职责,由地方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除基础研究外,项目的主管部门应明确项目承担单位的成果转化责任和期限,转化情况纳入科技项目验收及后评估的指标体系。 二是建立科技成果市场化定价机制。允许研发团队可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其中,对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交易制度的改革,国资委已另行出台了专门的政策文件。 三是加大科研人员和团队分配力度。重视对团队的激励,将单位直接奖励个人改为奖励团队,再由团队协商确定个人具体比例。明确管理要素和技术要素一同参与分配,即对于科技成果转化,不仅奖励研发人员,同时奖励管理人才。适当提高对科研人员奖励尺度,允许将不低于70%的转化收益归属团队,调动团队积极性。在股权激励方面,针对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提高股权奖励的比重,用于股权奖励的部分提升至可超过50%,用于股权奖励的激励额可超过近3年(不满3年的,计算已有年限)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17.5%。 四是确立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法定责任。高校院所应当设立专门的技术转移工作机构,围绕产业需求开展科技研发,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机制,强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目标导向和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社会责任。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中有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相应单位和人员信息将计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四、《实施意见》对于科技中介服务体系的完善提出了哪些具体举措? 《实施意见》的7至9条对完善科技成果转化链和科技中介服务体系进行了阐述,重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完善科技成果转化链。依托应用开发类科研院所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的小试、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和工程化开发平台;优化全市各类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布局,按功能定位分类整合;加大国家及本市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和专利基础信息资源等向社会开放力度。 二是大力发展技术市场。充分发挥国家技术转移东部中心、上交会等国家级技术转移交易平台的功能作用,支持各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紧缺人才培养计划。 三是发展新型研发机构。支持跨国公司在沪设立外资研发中心,支持本土跨国企业在沪设立全球研发中心、实验室、企业技术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探索设立国有非企业研发机构,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后补助、奖励等财政投入与竞争性项目资助相协调的财政资金支持机制。 五、《实施意见》将如何改进政策扶持方式? 《实施意见》的10至13条对改进政府投入支持方式方面进行了阐述,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 一是强化企业转化主体。运用财政后补助、间接投入等方式,支持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许可、作价入股、产学研合作等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二是大力发展科技金融。鼓励商业银行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信用贷款产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贷款业务,市财政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给予风险补偿。引导创业投资等社会资本投资科技成果转化。对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而发生投资损失的,在投资损失确认后,可按损失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风险救助。 三是支持保险机构开发符合科技成果转化特点的保险品种。 四是实施公共技术采购政策。通过政府首购、订购和取得专利技术的创新产品单一来源采购等政策,采购创新产品和服务,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鼓励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形成首台(套)重大装备,对实现首台(套)业绩突破的科技成果转化产品,可享受首台(套)相关政策支持。 六、在加强成果转化人才培养方面,《实施意见》提出了哪些改革措施? 《实施意见》的14至16条对促进科研人才双向流动、培养引进成果转移转化人才进行了阐述,主要包括: 一是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通过在岗或离岗创业、兼职等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离岗创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可在3—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保留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工龄连续计算,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权利。担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的工作人员,可在辞去领导职务后以科研人员身份离岗创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二是改进职称评聘制度。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畅通创新创业科研人员职称申报、评审渠道,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绩效列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应用研究类专业技术职称的评价体系。 三是加大人才引进力度。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单位引进的科技和技能人才或专业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中介服务人才,依照本市有关规定,可以直接申办本市户籍。对于尚未达到直接入户条件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优先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和居住证转办户籍。 七、如何确保《实施意见》的政策落地? 《实施意见》的17至19条对强化成果转化收益合法性保障进行了阐述,提出借鉴兄弟省市经验,加大与司法执法部门的协同,对涉及科研人员成果转化相关案件形成工作协作机制。明确界定研发团队合法收益行为与贪污、私分等不法行为的执法标准,维护科技成果转化合法权益,从而保障政策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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