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保险公司: 为做好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提高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 抄送:农业部,保监会,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 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是指财政部对省级政府引导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展的特定农作物的种植业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的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补贴。 第三条 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 政府引导是指财政部、省级及省级以下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财政部门)通过保费补贴等调控手段,协同农业、水利、气象、宣传等部门,引导和鼓励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加保险,积极推动种植业保险业务的开展,调动多方力量共同投入,增强种植业的抗风险能力。 市场运作是指财政投入要与市场经济规律相适应,种植业保险业务以经办机构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经办机构要重视业务经营风险,建立风险预警管控机制,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 自主自愿是指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经办机构、地方财政部门等有关各方的参与都要坚持自主自愿。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因地制宜制定相关支持政策。 协同推进是指保费补贴政策要同农业信贷、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以发挥财政政策的综合效应。农业、水利、气象、宣传、地方财政部门等有关各方应对经办机构的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第二章 补贴范围
在上述补贴险种以外,财政部提供保费补贴的地区(以下简称补贴地区)可根据本地财力状况和农业特色,自主选择其他种植业险种予以支持。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中央直属垦区应本着自主自愿的原则,向财政部申请保费补贴,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财政部在对申请材料进行综合比较评定的基础上,结合国家农业政策导向、地方财政部门状况、地方政府积极性等因素,选择补贴地区。 第六条 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为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草鼠害等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根据本地气象特点,补贴地区可从上述选择几种对本地种植业生产影响较大的自然灾害,列入本地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同时,补贴地区可选择其他灾害作为附加险保险责任予以支持,由此产生的保费,可由地方财政部门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 第七条 补贴险种按“低保障、广覆盖”来确定保障水平,以保障农户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保险金额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以国家权威部门公开的数据为标准),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本。 根据本地农户的支付能力,补贴地区可以适当提高或降低保障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保险标的的平均年产量确定保险金额,对于高于直接物化成本的保障部分,可由地方财政部门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 第八条 补贴险种的保险费率应根据保险责任、保险标的多年平均损失情况、地区风险水平等因素确定。 第九条 对于补贴险种,在补贴地区省级财政部门补贴25%的保费后,财政部再补贴35%的保费。其余保费由农户承担,或者由农户与龙头企业、地方财政部门等共同承担,具体比例由补贴地区自主确定。 投保农户根据应该承担的比例缴纳保费。 第十条 未纳入补贴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参照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的有关规定确定本地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险种、保险责任、保险金额及保费补贴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