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消费税信息接收和利用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7]89号 2007-1-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提高税收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堵塞征管漏洞,强化税源管理,保证应收尽收,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7年起,将税务总局集中的综合征管数据中涉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分户征管信息,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定期下传。为使各地做好“两税”信息的接收、分解、比对、分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两税”申报信息 3.“两税”征收信息 (2)欠税信息 (3)退税信息 (4)当期查补入库税款。 (5)罚款和滞纳金信息 (二)分省汇总信息 2.当期税款入库信息,分为入库税款合计、内资企业入库税款、外商投资企业入库税款、“双定户”入库税款、新办企业入库税款。 3. 当期其他信息,分为清理欠税金额、期末欠税金额、各种退税税款、查补入库税款。 二、“两税”信息传递的时间和方式 (二)2006年全年的“两税”信息数据将于2007年2月处理完毕并于3月下传。 三、工作要求 (二)建立信息传递和应用的安全管理制度。各省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征管业务数据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16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电子数据处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6]29号)的要求,提高认识,加强“两税”信息数据的安全管理,结合本地实际,遵循分级管理、过程控制、保障安全和数据共享的原则,建立“两税”信息数据管理制度。鉴于此次下传信息均为涉税企业的明细信息,各省应对接收税务总局“两税”数据的安全负责,严格控制数据使用范围,做好权限管理和加密处理工作。对与此项工作无关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查询和使用税务总局下传的“两税”信息,同时不得对数据进行复制并对外传播。 (三)建立信息传递和应用的工作机制。各地应切实整合好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税源基础信息,建立基础信息数据库。要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对下传的信息进行比对和分析,研究制定“两税”信息接收、分解、下传、比对、分析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探索加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税源控管的方法和经验。 (四)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各地要逐级上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税源基础信息的比对和分析情况,包括信息比对成功率、通过比对发现的问题,漏征漏管的原因、查补税款的情况等。各省应每半年向税务总局报告一次比对分析的情况,上半年的比对分析情况于当年的10月15日前报送,全年的比对分析情况于次年5月1日前报送。比对分析情况以电子公文形式上报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和信息中心。 各省在“两税”信息接收、分解、下传、比对、分析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和信息中心联系。 联系人:地方税务司 翁晓天 电话:(010)6341778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