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09年消费税统计报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适应消费税政策调整的需要,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对2009年消费税统计报表及有关填报口径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表表式和指标口径
(二)在原“(1)卷烟”项目下,增设“其中:按56%税率征收”、“按36%税率征收”二个项目。 (三)在原“(3)烟丝”项目下,增设“(4)商业批发卷烟”项目。统计对商业批发环节各种卷烟征收入库的消费税。
二、编报时间和其他事项 (二)新报表任务将通过国家税务总局FTP下发,具体地址为 FTP://centre/收入规划核算司/统计处/TRS任务,请及时下载并调整本单位报表任务。 附件:消费税分税目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 下载: zip 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