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明网 门户 科技政策 上海市政策 查看内容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2016-12-26 18:03 查看: 208 来自: 上海市人民政府网

财税〔2015〕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6月9日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