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1150号 2007.11.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一、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二、外贸企业确有特殊原因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期限内无法申报出口退税的,按现行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手续。外贸企业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此前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咨询标题: 对于国税函[2007]1150号文件的理解 回复: 出口企业提供核销单规定见国税发[2004]64号文第二条。文列六类企业在申报退(免)税时提供;其他企业先办理退税,后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