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650号 2008-07-03
(财税[2015]9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9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税总发[2015]1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 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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