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5号 2008-1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很显然,国税发[2008]115号文件在2008年12月9日已经由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布,不然绝对不会出现作为计划单列市的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在2009年2月3日转发该文件的事实。但是这部文件发出来不就,网络上就有税务机关内部人士透露,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在内部撤销了该文件。有好事者到国家税务总局的法规库去寻找该文件,也无果而终。也就是说,在国家税务总局的法规库里边是找不到所谓的国税发[2008]115号文件的。为什么会说国家税务总局撤销该文件呢?很多人认为这部文件的立法思想不符合个人所得税法的精神,而且,自然人投资者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发生增值,虽然获取的股权是按照增值后的价值计算的,但纳税人并不具备充分的可税资金。 中国会计视野论坛的一位网友在中国会计视野论坛发布的一个帖子http://bbs.esnai.com/thread-4659070-1-1.html引起了我们的关注。这个帖子的全文如下: 无效的国税发[2008]115号文件 问题号:149895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 我们无从考量这个问答的真实性,但是博主还是相信其真实可靠的。但是这个回答却出乎我们的意外,这个回答纯粹是睁着眼睛说瞎话,既然青岛地税(一个长期以来在在文件上特别强势的税务局)已经转发了115号文件,就不可能说这部文件不存在,如果该文件不存在不等于说我们青岛地税假传圣旨,“矫诏”课税了,我想青岛地税的税务工作者一定会对此愤愤不平。当然也有一种可能,就是总局确实曾经发布过115号文件,后来又确实收回去了,如果这样,我们想发布文件有一个手续问题,收回文件也有一个手续问题,对于一份已经流失到“朝野”的红头文件如果确实被收回或者不予执行,就必须再用同样的行文方式,再不济也是以法便函的形式宣告115号文件无效或予以收回,然而我们没有看到总局有这样的公开举动。 当然,还有一种可能,就是115号文件依然有效,可是确实除了青岛以外,我们似乎并未看见其他省份对115号文予以转发,似乎很多基层税务机关也不买115号文的账。 当下举国上下都在反三俗,可是我们还要模仿俗不可耐的小沈阳一句,这是为什么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