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关税[2009]35号 恢复征收硫磺进口环节增值税

2009-6-3 00:00 查看: 137 来自: 孔明网

财政部关于恢复征收硫磺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关税[2009]35号  2009-05-22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同意,自2009年6月1日起,恢复征收硫磺(税号:25030000、2802000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为17%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