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400-821-0701
请
登录
后使用快捷导航
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搜索
搜索
热搜:
高企认证
创业
项目申报
文章
用户
工商注册
知识产权
专利申请
商标申请
政策解读
申报通知
创业资讯
行业法规
社保公积金
财税处理
高企申报
项目申报
股权设计
企业运营
科技政策
国家政策
上海政策
税收政策
税收法规
税收优惠
企业培训
科技政策
项目管理
知识产权
资质认定
高新企业
专利示范
小巨人
孔明网
›
门户
›
税收政策
›
国家税收政策
›
2009年税收法规
›
查看内容
恢复征收硫磺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海关总署2009年第28号公告
2009-6-1 00:00
查看:
231
来自: 孔明网
海关总署2009年第28号公告--
关于恢复征收硫磺(税号:25030000、2802000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公告
海关总署2009年第28号公告
2009-05-31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6月1日起,恢复征收硫磺(税号:25030000、2802000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为17%。
特此公告。
上一篇:
海关总署2009年第26号公告--关于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征 ...
下一篇:
调整雪茄、卷烟等部分烟制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 海关总署2009年第27号公告 ...
相关分类
2016年税收法规
2015年税收法规
2014年税收法规
2013年税收法规
2012年税收法规
2011年税收法规
2010年税收法规
2009年税收法规
2008年税收法规
2007年税收法规
2006年税收法规
2005年税收法规
2004年税收法规
2003年税收法规
2002年税收法规
2001年税收法规
2000年税收法规
管理员
|
孔明网
(
沪ICP备16029252号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