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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2016-12-26 18:03 查看: 238 来自: 上海市人民政府网

  第一条 评估工作分评估前准备、初评、复评和评估结果公布四个阶段。
  
  第二条 专业评估机构具体实施实验室评估工作。评估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拟定评估细则和评估实施方案,具体组织专家评估,提交评估报告和相关评估资料。
  
  第三条 列入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序列的实验室均应参加评估。参评实验室应认真准备和接受评估,准确、真实、按时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条 评估专家由本领域学术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实验室工作的一线科技专家和科研管理专家组成;对应用(基础)研究比重大的领域,专业评估机构应当聘请相关产业界的专家。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力。
  
  第五条 每年第三季度,市科委确定当年计划评估的实验室名单,并通知实验室依托单位和专业评估机构。
  
  第六条 专业评估机构制定评估细则、评估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报市科委审批。市科委在收到评估方案后的15个工作日内批复。评估细则、评估实施方案包括实验室分组、材料提交、评估日程安排等。评估经费预算包括租用会场费、交通费、专家住宿费、专家评审费等。
  
  第七条 专业评估机构按照参评实验室研究方向相近的原则进行分组,每组的参评实验室不少于五个。
  
  第八条 市科委审定评估细则、评估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后,专业评估机构制作统一的评估手册,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向需评估的实验室及其依托单位印发评估通知和评估手册,布置评估工作。
  
  第九条 参评实验室在评估名单下达后按规定时间要求,通过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门户网站填报并提交《上海市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并在线打印纸质材料一式八份,经依托单位审核盖章后,寄(送)达市科委。
  
  第十条 专业评估机构根据参评实验室的研究领域和研究方向,遴选评估专家组成专家组,确定专家组组长。专家组成员由五至七名科技专家和一至两名科技管理专家组成。
  
  与参评实验室有关的固定人员、学术委员会委员、依托单位人员、兼职人员、客座人员不得作为评估专家。
  
  第十一条 为规范评估程序和评估标准,评估机构应在初评开始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召开专家组全体成员会议并组织对专家组全体成员的培训。所有现场评估专家均应参加。主要包括:评估机构向评估专家分组发放评估手册、参评实验室提交的《上海市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和实验室年度报告等有关资料,供专家审阅;解释上海市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及其说明;阐明评估纪律,明确评估工作公正性和科学性的要求。
  
  第十二条 实验室初评工作分现场考察和集中汇报两部分,一般在每年十月份开始。
  
  第十三条 现场考察由评估工作人员带领各组的管理专家赴参评实验室现场考察仪器设备运行和共享情况、核实科研成果和运行经费使用效果、了解人才队伍建设和对外开放情况、抽查实验记录等。每个实验室的现场考察时间为半个工作日。
  
  评估工作人员根据参评实验室提交的《上海市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和实验室年度报告,现场核对相关数据,填写《上海市重点实验室评估资料审核表》。
  
  考察专家须随机抽选实验室固定人员进行个别访谈或召开座谈会,了解实验室的运行管理情况、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
  
  实验室应提供和展示各类项目合同书、获奖证书、科研成果(论文、专利等)、公共服务证明、实验记录、规章制度等资料。论文、专著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实验室名称,未按规定标注的,不予统计;不是利用重点实验室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或获得的数据库、专利、软件著作权、奖励、技术成果转让等不予统计。
  
  第十四条 所有参评实验室的现场考察结束后,评估机构应及时统计数据,填写《上海市重点实验室评估定量数据汇总表》,在集中汇报会时提供给专家组成员。
  
  第十五条 集中汇报会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主要内容包括:实验室工作报告、代表性成果学术报告、实验室考察报告、现场答辩等。每个实验室的集中汇报会时间为半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实验室工作报告应对评估期限内实验室工作进行全面、系统总结,其主要内容为实验室在科研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实验室工作报告由实验室主任汇报。
  
  代表性成果学术报告介绍实验室最具代表性的五项科研成果,由实验室固定人员汇报。代表性成果是指评估期限内以实验室为基地、符合实验室主要研究方向、以实验室固定人员为主产生的科研成果,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完成的科研成果须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成果按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基础性工作分类。
  
  实验室考察报告由实际现场考察实验室的专家汇报,向专家组成员介绍现场考察和访谈情况。
  
  专家组成员根据实验室工作报告、代表性成果报告和实验室考察报告,可向实验室参评人员提问。
  
  第十七条 专家组成员就参评实验室在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方面的成绩和存在问题进行讨论评议,并拟定评估意见。讨论评议期间,参评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专家组完成对本组所有参评实验室集中汇报后,由专家组组长召集专家组全体成员,根据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以及现场考察、集中汇报、定量数据和年度考核情况,分别填写《上海市重点实验室评估专家评分表》,对参评实验室记名定性打分,并研究形成初评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应明确指出实验室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第十九条 评估工作人员当场汇总并向专家组汇报定性打分结果,专家组提出本组参评实验室的初评综合排序意见,初评综合排序(按分数由高到低)前30%名和最后20%名的实验室参加复评。
  
  第二十条 专业评估机构将初评定性打分结果、综合排序、拟参加复评的实验室名单、复评专家组名单等材料报市科委。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复评工作以集中开会汇报的形式进行评议,一般在每年十一月份进行。
  
  第二十二条 复评专家组由一至两名初评专家,五至七名科技专家和一至两名管理专家等十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
  
  第二十三条 复评主要内容包括:复评专家组听取实验室主任报告;审阅初评结果和初评意见、现场考察书面材料和实验室提交的评估材料;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参加复评的实验室记名定性打分,并提出复评综合意见。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主任报告主要汇报实验室评估期内在科研、学术交流、人才培养、运行管理等方面的情况,主要是介绍代表性成果、优势和特色、国内外的地位和影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发展规划和设想等。
  
  第二十五条 专业评估机构汇总复评专家打分情况、评估工作材料和复评评估结果,在一个月内向市科委提交评估报告和所有相关材料。评估报告应对评估过程中产生的材料进行分析,对评估工作进行系统总结,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市科委在审核评估报告基础上,结合实验室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情况,确定评估结果,并在市科委门户网站上发布,以书面形式向参评实验室和依托单位反馈评估专家意见。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评估结果分“优秀”、“良好”、“一般”、“基本合格”、“不合格”五类。
  
  参评实验室中,排序(按分数由高到低)前15%名的为“优秀”实验室,最后20%名的为“一般”实验室(其中最后10%名的为“基本合格”实验室),复评平均分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实验室。其他参评实验室为“良好”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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