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要点: 为了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上海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业的发展,按照《关于本市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沪府发〔2012〕26号)的规定,为落实《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设计人员专项奖励办法》(沪经信法〔2012〕557号)的奖励政策,制定本办法。 支持方式: 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企业每两年认定一次,认定资格有效期为两年。经认定的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企业,可按照《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设计人员专项奖励办法》的规定,申请相关专项奖励。 申报条件: 1、依法在上海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信用信息记录良好; 3、主要从事光刻机、刻蚀机、离子注入机、薄膜沉积系统、硅片清洗机、集成电路工艺检测系统等的研发和制造,主要从事0.18微米及以下数字芯片、0.6微米及以下模拟芯片工艺研发和制造; 4、上一年度企业销售(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其中自主设计制造的产品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50%以上; 5、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40%以上,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20%以上; 6、拥有核心技术及自主知识产权,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营业收入总额的5%以上,其中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60%以上。 政策依据: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经信法〔2013〕87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