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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园区评定与管理办法

2016-12-26 18:03 查看: 244 来自: 上海市人民政府网

  政策要点:
  
  为深入实施国家和上海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规范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评定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评定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支持方式:
  
  1、被认定为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给予相应的知识产权工作扶持经费。
  
  2、组织园区有关人员参加知识产权交流合作、业务培训等活动。
  
  3、对园区开展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与运用、制度建设、知识产权评议、专利数据库建设、重点企业专利分析、知识产权纠纷应对等给予指导。
  
  4、推荐申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和其他相关知识产权项目。
  
  申报条件:
  
  1、经考核验收合格的市级知识产权试点园区。
  
  2、构建了比较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出台园区知识产权工作规划或战略;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1名以上专职或2名以上专业管理人员;近3年园区知识产权工作经费投入年增幅不低于8%。
  
  3、近三年有效专利拥有量增幅达5%以上;拥有有效专利的企业占园区属地企业的10%以上;积极培育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专利试点和示范企业。
  
  4、建立知识产权运用转化平台,促进企业的知识产权转化与运用,专利产品的年产值占园区总产值的8%以上。
  
  5、对50%以上的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的宣传培训工作;建立知识产权信息中心或专利专题数据库,通过引入优质中介服务机构等方式,为企业提供良好的知识产权信息、咨询、代理、商用化、培训、法律等服务。
  
  6、建立知识产权维权和纠纷应对机制,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良好,近五年未发生严重侵犯知识产权案件。
  
  政策依据: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园区评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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