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8]175号 2008.12.29
税屋提示——根据财税[2012]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本文自2012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支持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企业改制重组中涉及的若干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 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国有控股公司。 二、企业股权转让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三、企业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企业分立 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五、企业出售 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六、企业注销、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注销、破产后,债权人(包括注销、破产企业职工)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七、其他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关联政策—— 1.国税发[2009]89号 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 2.企业改组改制契税优惠政策解析 3.国税函[2008]514号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 4.财税[2004]126号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 5.企业改组改制契税优惠政策解析 6.契税的纳税筹划方法 7.享受契税优惠注意范围和时限 8. 解读财税[2008]175号: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
1.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 下载:doc文件 2.财税[2009]59号解读:资产收购特殊税务处理案例分析 3.财税[2009]59号解读:股权收购 4.企业重组税务培训.pdf(李利威) 下载:pdf文件 5.财税[2009]59号问题汇总 6.企业重组清算所得税处理研讨会.pdf(毕马威) 下载: pdf 文件 7.毕马威企业重组税务研讨会小结.doc 下载: doc 文件 8.企業重組稅務新法規研討會(德勤).pdf 下载: pdf 文件 9.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的规定颁布.pdf 下载: pdf 文件 10.国税函[2009]698号 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11.关于企业重组会计及税务处理的实务探讨 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13.股权转让税收待遇分析表 (张 伟) 下载: rar 文件 14.对企业重组税务规则起草过程的反思 (崔威) 15.国发[2010]27号 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 工商企字[2011]226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