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房管保〔2011〕411号) 各相关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新江湾尚景园、华泾馨宁公寓公共租赁住房分配供应工作,根据《关于做好新江湾尚景园、华泾馨宁公寓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试点工作的通知》(沪房管保[2011]386号)及相关规定,现就做好上述两处房源分配供应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咨询和受理的时间安排 各相关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应在供应房源推介会后,即开展政策咨询和申请受理工作。政策咨询期限为7天,申请受理期限为政策咨询结束后30个工作日。申请受理分为单位集中申请受理和职工(职工家庭)申请受理两种方式。本次申请受理期前15个工作日接受单位集中申请,后15个工作日接受职工(职工家庭)申请。 二、关于单位集中申请受理工作 单位集中申请的,其需要的房源数量应当不低于10套,应当初步安排好房源的入住职工(职工家庭),填写单位房源需求意向书并加盖公章,按规定汇总职工(职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申请材料后,到区运营机构办理申请审核和供应等手续。 三、关于各相关区房源的分配 在整个申请受理工作结束以后,各相关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根据申请受理的情况,初步确定本区所需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套数和房型,书面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提出房源需求申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根据各区所需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套数和房型情况,进行统筹分配(明确到室号)。 四、关于选房工作 各相关区运营机构应当按照受理编号先后顺序作为选房顺序号。在全部完成申请审核工作后,组织取得准入资格确认书的申请对象或单位进行公开选房活动。通过单位集体申请的,其中:单位作为承租人的,应当由单位进行选房,并明确入住职工(职工家庭);职工(职工家庭)作为承租人的,则由单身申请人(主申请人)进行选房。 选房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选房对象,告知选房时间、地点、选房规则以及需要携带的证明材料(身份证明、准入资格确认书、选房通知书等)。区运营机构应在选房现场对选房对象携带的证明材料进行验证,办理签到手续。 选房对象选房的时间限定为3分钟,在规定时限内未选房源的,视为超时。选房对象超时和迟到的,可以在当场次其他选房对象完成选房后补选,补选再次超时的,视为放弃。选定住房的对象,其准入资格确认书作废;其他对象的准入资格确认书限该处房源使用,有效期为两年,届时选房办法另行规定。 五、关于建立租赁关系 选房对象确认所选房源后,区运营机构应当当场出具登录证明,明确承租人、承租的室号以及入住人员。承租人应当凭登录证明,并携带承租人和入住人员的身份证明等,在15天内与新江湾尚景园或华泾馨宁公寓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签订《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建立租赁关系。逾期不办理手续建立租赁关系的,视为放弃。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