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要点: 为了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进一步促进知识产权优势集聚,全面提升本市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发展的实力和水平,规范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工作,制订本办法。 申报条件: 申请认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属于国家和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拥有自主注册商标,工商信用二类以上(含二类)、纳税信用b级以上(含b级); (二)承担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或者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重点项目,开展项目相关知识产权分析研究,并且落实到自主创新工作之中,按照要求完成目标任务,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并实现产业化,自主知识产权产品销售额连续三年保持增长; (三)具备较强的持续创新能力,主导产品具有授权发明专利,近三年内申请或者取得的知识产权不少于30件(含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其中有效的授权发明专利不少于6件; (四)拥有较为完善的技术创新和研发体系,年研发投入占年销售额的3%以上,确立了知识产权归属与利益分配机制,将知识产权的取得和运用纳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评价指标体系; (五)具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以及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激励机制和培训制度,设立企业主要负责人挂帅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具有资质的知识产权专职工作人员,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产权受训率达到80%以上; (六)近三年内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处罚的记录。 政策依据: 《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办法》(沪经信法〔2011〕84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