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明网 门户 科技政策 上海市政策 查看内容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六部门关于积极推进来沪务工人员宿舍 ...

2016-12-26 18:03 查看: 193 来自: 上海市人民政府网

  (沪府办发〔2011〕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积极推进来沪务工人员宿舍建设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关于积极推进来沪务工人员宿舍建设的若干意见

  改善来沪务工人员居住条件,是本市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市政府《关于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2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单位租赁房建设和使用管理的试行意见》(沪府办发〔2009〕30号)以及相关规定,现就积极推进来沪务工人员宿舍建设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要求,坚持有利于改善和发展民生、有利于推动城市经济结构转型、有利于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因地制宜,以人为本、规范管理,妥善解决来沪务工人员的基本居住问题。

  二、开展调查摸底

  各区县政府要在开展公共租赁住房和单位租赁房现状调查的基础上,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产业园区管理部门结合实有人口管理等工作,及时对本区域来沪务工人员居住状况进行全面调查排摸,全面了解本区域来沪务工人员的规模和居住需求、市场租赁住房的供应使用状况、来沪务工人员宿舍建设的现状、产业园区布局规划和用地情况、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和使用状况等,并认真分析研判。在此基础上,形成本区域来沪务工人员居住状况的“调查分析报告”。

  三、编制发展规划

  各区县政府要按照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发展形态变化、产业布局和产业园区定位等中长期发展要求,结合本区县“十二五”社会经济发展规划,预测“十二五”期间本区域来沪务工人员的规模、结构及其住房供求变化趋势,并依据“调查分析报告”中的相关调查结果和本区域来沪务工人员宿舍供需现状,组织编制本区县“十二五”来沪务工人员宿舍建设规划。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合理布局来沪务工人员集中居住点,并明确具体建设项目和分年度实施方案。各区县“十二五”来沪务工人员宿舍建设规划确定后,要向社会公开,并报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备案。

  四、优化选址和布局

  来沪务工人员宿舍建设项目选址应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考虑市政和公建配套设施,满足基本生活需求,做到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项目尽量安排在城镇、产业园区等周边交通便捷、公共设施较齐全的区域,应相对集中、紧凑设置,用工人员少的单位不安排单独选址。在产业园区内,可实行“产城融合”,鼓励无污染的产业功能和居住功能融合发展,相对集中安排;中心城区也应按照实际需求,安排一定规模的项目。集中建设的项目区域内或其周边应有较完善的商业配套和基本生活配套设施;在对周边无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适当增加容积率,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五、搞好土地供应

  在产业园区范围内建设的,要按集中规划、集约使用的原则,根据园区的不同情况,明确土地取得方式:对以成片开发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园区,可按照本市单位租赁房的有关规定,集中建设来沪务工人员宿舍,土地用地性质不变,土地权属不变;对以土地储备方式、按照项目具体实施分期办理用地的园区,参照工业用地地价,以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建设来沪务工人员宿舍。

  对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鼓励充分利用闲置的存量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以使用集体土地方式办理有关手续,不改变原建设用地用途,不改变集体土地性质。

  对紧贴产业园区布局、利用配套条件成熟的城镇国有建设用地建设来沪务工人员宿舍的,可按照划拨、协议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供地。

  六、规范投资经营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在自用土地或定向出让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建设的来沪务工人员宿舍,应由产业园区开发主体投资建设,面向产业园区内各单位职工供应;产业园区所在单位在自用土地上建设的来沪务工人员宿舍,应由所在单位投资建设,主要向本单位职工供应;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来沪务工人员宿舍,可由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也可由区县、镇乡政府指定的单位作为实施机构,负责集体土地建设管理的各项工作,保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稳定长远收益;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或社会机构应按规定,在取得城镇国有建设用地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后,投资建设来沪务工人员宿舍;利用闲置非居住用房改建或改造的来沪务工人员宿舍,可由房屋产权单位投资建设,也可由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或社会机构与产权单位合作投资建设。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来沪务工人员宿舍经济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投资单位可与专业机构签订租赁经营管理协议,有偿委托其按规定进行专业化管理和开展经营活动。

  七、明确建设标准

  来沪务工人员宿舍的建设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宿舍建筑设计规范》以及《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公共租赁住房篇(试行)》、《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的规定。在使用前,可进行简易装修及配置必要的家具和家用电器等设备。

  八、实施项目建设

  投资建设单位可根据各区县来沪务工人员宿舍建设项目目录,结合实际选定建设项目,根据项目类型,按公共租赁住房或单位租赁房有关规定,向房管部门办理项目认定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分别向规划、土地、环保、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办理项目审批手续。此后,按有关规定建设施工并办理竣工验收。

  九、改建和改造闲置房屋

  房屋产权单位利用本单位闲置的非居住用房改建来沪务工人员宿舍的,按《闲置非居住房屋临时改建宿舍的规定(试行)》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可与房屋产权单位合作,在房屋用地性质不变、权属不变的前提下,利用或部分利用闲置的原有非居住房屋结构,改建或改造为来沪务工人员宿舍。此类项目应根据公共租赁住房规定,向房管部门办理项目认定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分别向规划、土地、环保、建设管理等部门办理项目审批手续。此后,按有关规定建设施工并办理竣工验收。

  十、办理房地产登记

  来沪务工人员宿舍项目投资建设单位申请房地产登记的,应按《上海市单位租赁房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和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房地产登记技术的有关规定办理房地产登记。

  2010年年底前竣工并入住、按公共租赁住房或单位租赁房规定使用的项目,投资建设单位应持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性质、取得方式、用途、范围、使用期限及房屋建设合法性的批准文件或书面意见(含附图附表),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书面意见,房屋质监部门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无房屋质监部门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的,出具质量检测合格意见),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状况初步认定材料等,申请办理初始登记。其中,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明确该用地为临时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根据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或书面意见中明确的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期限、建设用地使用权性质、用途、范围等进行登记,并颁发扉页上盖有“临时”字样的房地产权证。按上述规定办理权属登记的来沪务工人员宿舍,不得转让,不得抵押,不得分割办理房地产权证;除住房保障机构明确的运营机构外,不得转租。

  2010年年底前竣工并入住、按公共租赁住房或单位租赁房使用的非居住房屋改建或改造项目,产权单位应持房地所有权证,规划部门明确房屋改建或改造合法性的批准文件或书面意见(含附图附表),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书面意见,房屋质监部门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无房屋质监部门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的,须出具质量检测合格意见),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状况初步认定材料等,申请办理相关的房地产登记。

  十一、加强分工合作

  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税务、国资、农业、经济信息化、公安、监察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推进来沪务工人员宿舍建设。区县政府、街镇及其相关部门要从产业园区发展环境出发,支持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建设宿舍;要着眼于加强来沪务工人员社会管理和农民增收,支持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来沪务工人员宿舍;要坚持区县社会经济发展的原则,加快推进面向社会的来沪务工人员宿舍建设。

  十二、其它支持政策

  新建来沪务工人员宿舍项目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建造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筹措过程中的契税,经房管部门项目认定,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函告市财政局和市地税局,由投资建设单位办理税收免征手续。来沪务工人员宿舍的租金收入,按规定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以及租赁合同印花税,投资建设单位取得房地产权证(包括临时权证)后,应将租赁方案报送房管部门备案,将租金价格分别报送房管和价格管理部门备案,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函告市地税局,由投资建设单位或受托租赁经营的单位按规定办理税收免征手续。

  来沪务工人员宿舍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水电气价格优惠政策,按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水电气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10〕022号)执行。投资建设单位或租赁经营管理单位可凭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按规定核发的认定文件,向公用事业部门提出来沪务工人员宿舍项目的水、电、燃气等设施的建设和收费标准按居住类房屋标准执行,实际使用量按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标准计价。已建成的来沪务工人员宿舍项目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包括临时权证)后,可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申请认定。

  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投资建设来沪务工人员宿舍的,在运营初期区县财政可给予一定的运营补贴,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区县制定。区县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建造来沪务工人员宿舍的,可享受市、区县财政的资金支持政策。

  来沪务工人员宿舍的承租人应办理居住证,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等相关政策。

  本意见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各自职责进行解释。本意见未尽事宜,按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单位租赁房的相关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执行。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