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高技〔2007〕187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8-01
为贯彻落实集成电路产业政策,根据《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发改高技〔2005〕2136号),经研究,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核认定了第一批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名单附后),现予以公布。其中部分企业线宽小于0.25微米或0.8微米(含)(见名单备注),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具体事宜按规定程序办理。 此前按有关规定认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继续享受相关政策。 附件: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第一批)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