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高技[2007]1879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信息产业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 ...

2009-10-23 00:00 查看: 121 来自: 孔明网

发改高技〔2007〕187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8-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信息产业主管机构、海关、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集成电路产业政策,根据《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发改高技〔2005〕2136号),经研究,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核认定了第一批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名单附后),现予以公布。其中部分企业线宽小于0.25微米或0.8微米(含)(见名单备注),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具体事宜按规定程序办理。

  此前按有关规定认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继续享受相关政策。

  附件: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第一批)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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