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7〕11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7-31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有关规定,现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人均利润、人均应缴企业所得税、人均营业收入等经营效益情况,按照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工资总额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原则,核定该公司2006年度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总额为15.93亿元,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总额,以其2006年度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总额为基数,按照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税前利润和应缴所得税)、工资总额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营业收入)的原则进行核定,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