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7]11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 ...

2009-10-23 00:00 查看: 185 来自: 孔明网

财税〔2007〕11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7-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有关规定,现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人均利润、人均应缴企业所得税、人均营业收入等经营效益情况,按照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工资总额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原则,核定该公司2006年度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总额为15.93亿元,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总额,以其2006年度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总额为基数,按照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税前利润和应缴所得税)、工资总额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营业收入)的原则进行核定,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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