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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办法

2016-12-26 18:03 查看: 249 来自: 上海市人民政府网

  政策要点:     为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的使用,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支持方式:     1、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在本市范围内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申报本市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应当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联合评审确认,具体按《上海市节能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沪经信法(2010)544号〕执行。    2、中央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地方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采用按年节能量奖励与按年节能率奖励两种方式,节能服务公司可以在两种方式中任选一种。已享受国家及本市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申报条件:     1、申请中央财政奖励资金:    (1)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2)项目在本市地域内实施,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    (3)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2、申请地方财政奖励资金:    (1)项目由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本市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在本市地域内实施;    (2)节能服务公司投资50%以上,合同金额在15万元以上(含),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50吨标准煤以上(含)。    政策依据:     《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办法》 沪经信法[2010]8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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